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75號聲請人 泰銓 模板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宏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泰銓模板行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675號聲請人 泰銓 模板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宏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泰銓模板行之最新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