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素秋 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胞姊之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8年1月至10月、109年2月至3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自107年4月至109年3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9年1月至3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五、請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胞姊於107年4月至109年3月間領取殘障津貼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