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9號住苗栗縣○○市○○路○○○○號6樓之1上訴人即被告矽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
台灣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俊銘 被上訴人即原告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訴字第79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6,7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