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91號
原   告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森得 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書面契約第12條第1項約定兩造就本契約所生
之紛爭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為兩造
所同認(見本院99年9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兩造顯然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被告又拒絕應訴,並
抗辯兩造合意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見上開筆錄),依上開說
明,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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