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229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王延昌 律師
被 告 乙○○
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2日上午10時5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原告及被繼承人 鄭金土 取得
系爭房屋2、3樓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證據及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1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