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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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87號
抗 告人即
相 對 人 賽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抗告人對於本件於民國99年8月31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之費率,應繳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