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昌選任辯護人潘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俊昌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月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俊昌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7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9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自107年10月8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執助辛字第48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參。從而,被告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