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34號原告 林聖恩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黃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日以原告起訴後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107年8月20日補繳完畢,此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故由本院自為裁定廢棄原裁定。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