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 蔡政忠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謝凱傑 律師被告 郭書瑾 訴訟代理人 蘇陳俊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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