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 洪秀蓮 等人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60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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