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文法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謝文法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
┌──────┬─────────────┬─────────────┐││││├──────┼─────────────┼─────────────┤│罪名│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99年2月27日│99年7月23日│││②99年2月28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416│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720││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612號│99年度訴字第1361號││事實審├──┼─────────────┼─────────────┤││判決│99.8.24│99.11.30│││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612號│99年度訴字第1361號││判決├──┼─────────────┼─────────────┤││確定│99.9.21│99.12.21│││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