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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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054號
上訴人縣府豪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川德 上訴人 簡宗圻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林珪嬪 律師被上訴人 邱輝坤 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林麗玲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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