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顯見已經逃匿,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辜漢忠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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