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乙○○於民國94年6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6日起至134年6月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乙○○於94年6月15日、93年7月2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用⑴1,570,000元、⑵180,000元、⑶30,000元共三筆借款,借款期限及利息約定如附表二所載,相對人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9月18日、95年9月17日、95年10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共尚欠本金1,657,463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乙○○業於95年7月
5日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以買賣為原因移轉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3件、約定書影本2件、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影本2件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邱景芬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表一:
┌──────────────────────────────────────────────────────────────┐│附表:96年度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宜蘭縣○○○鎮○○○段││254│建│││116│35015分之182│││││││││││││1││├─┼───┼────┼────┼────┼───────┼─┼────────┼──┼──────┼──────┼─────┤│2│宜蘭縣○○○鎮○○○段││261│建│││12│35015分之182│││││││││││││1││├─┼───┼────┼────┼────┼───────┼─┼────────┼──┼──────┼──────┼─────┤│3│宜蘭縣○○○鎮○○○段││262│建│││102│35015分之182│││││││││││││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431│宜蘭縣羅│羅東鎮信│住家用、│5層46.│││││46.13│陽台│2.50││全部│共同使││○○○鎮○○○○段254│5層鋼筋│13││││││││││用部分││││路21號5│、262地│混凝土造│││││││││││:1418││││樓之2│號││││││││││││建號,│││││││││││││││││權利範│││││││││││││││││圍為16│││││││││││││││││193分│││││││││││││││││之1037│└─┴──┴────┴────┴────┴───┴───┴───┴───┴───┴───┴────┴───┴──┴──┴───┘附表二:各筆借款內容┌──┬──────────┬────┬─────┬────────────────────────┐│編號│借款金額(新台幣)│借款日│到期日│利息約定│├──┼──────────┼────┼─────┼────────────────────────┤│1│1,570,000元│94.6.15│114.6.15│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機動調整:││││││⒈前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負擔部分,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利率0.875%計息,││││││至前述約定利率之借款利率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0.875%之差額由政府││││││補貼。││││││⒉本借款若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借款利息由借款人願││││││按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加年利率1.8﹪││││││按日計算,借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部負擔。嗣後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I)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定期利率指數(I)」加原約定加碼計算。│││││││├──┼──────────┼────┼─────┼────────────────────────┤│2│180,000元│94.6.15│101.6.15│採機動利率分段調整加(減)碼按日計息,調整方式為││││││貸放後24個月內依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1.08﹪按││││││日計算;第25個月起加1.78﹪按日計算,如聲請人銀行││││││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均願隨時││││││筆調機動調整。│├──┼──────────┼────┼─────┼────────────────────────┤│3│30,000元│93.7.28││利息以年利率18.25%按日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