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9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為廣泛大B細胞淋巴癌患者,主要症狀為左下腹腫塊合併疼痛,已因下腹腔多處淋巴轉移造成左下肢腫痛,會不定時疼痛,若長途座車恐造成左下腹劇痛難以應訊,且復因化療術後,上呼吸道出血,目前於台中監獄附設醫院住療中,有該監函二份附卷足憑。足見被告顯有因病不能到庭受審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林彥君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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