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承泰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信霆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 律師
複代理人   吳祉嫻
被   告 銀翼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英
訴訟代理人  藍隆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洗碗機租賃合約書第10條約定:「本合
約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現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洗碗機租賃合
約書在卷可稽,原告依前開租賃契約所為之請求,自應依雙
方合意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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