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46號
原   告  魏逢辰
被   告  吳佳隆
       丁祈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項第一行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4,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原告2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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