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黃健治
      即 詹文馨       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簡易程序起訴不合程式,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
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
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經本院向其指定之送達處所送達後,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
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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