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069號
原 告 整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火鎮
訴訟代理人 吳糧 后
被 告 嚴登瀛
訴訟代理人 嚴登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
以新臺幣貳萬零柒佰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