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庚○○○
甲○○己○○丙○○戊○○丁○○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一八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