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查報被告甲○○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請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