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
被告乙○○男二具保人甲○○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均未到案,此有傳票送達回證、行報告各一紙,並經本院發佈通緝在案,是以,該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靜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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