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具保人郭錦清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九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錦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由具保人郭錦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劉秀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