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8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宗逸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