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13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私運貨物進口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72號原告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國華 (董事)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靖軒 律師被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世鋒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劉玉婷
葉岱原 賴嘉東 上列當事人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1年3月29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請被告先提出原告本件主提單及併袋等相關資料),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李君豪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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