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5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警察職權行使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 廖程葦 訴訟代理人 李菁琪 律師
邱鼎恩 律師 蕭萬宏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代表人 王智民 (大隊長)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建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警察職權行使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黃翊哲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德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