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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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一號
上訴人即甲○○自訴人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七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
二、上訴人即自訴人在本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其所指訴之犯行,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堅稱被告犯罪,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即自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述,逕為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後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李寶堂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來信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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