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江錫麟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Q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條││││││││││││品例│徒││台│0│台│上6││台│上6│││危│刑││中│偵4│中│6│6│中│6│7││害│四││地│9│地│易2││地│易2│││防│月││檢│4│院│1││院│1│││制│││││││││││├──┼──┼────┼──┼─────┼─┼───┼────┼─┼───┼────┤│毒條││││││││││││品例│徒││台│3│台│上8││台│上8│││危│刑│31│中│偵6│中│4│3│中│4│5││害│八││地│4│地│訴9││高│訴9│││防│月││檢│9│院│1││分│1│││制││││││││院│││└──┴──┴────┴──┴─────┴─┴───┴────┴─┴───┴────┘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