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背信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二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右列聲請人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確定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四三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甲○○因偽造文書案件被判決有罪確定,茲因原確定判決事實之認定諸多違誤,且有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形,為此提出本件再審之聲請云云。
二、惟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無非係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有違誤加以爭辯,無一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三、合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古金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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