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4歲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毒偵字第1488號),及移送併辦(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2月24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證。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案既為不受理判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28號併辦部分自無從併辦,應退回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卉聆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彭玟源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