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其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連續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初某日起至同年月十七日止,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並已送執行中。茲發覺該受刑人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執行完畢,則其所犯首開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屬累犯,應更定其刑等語。
二、本院覆核各有關書類後認為無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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