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公開上映(起訴書誤載為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撤回聲請書一紙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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