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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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
度偵字第二○九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伍拾
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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