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5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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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悅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係怡園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一,為台北市○○區○○
路○○號5樓建物的所有權人,依規約被告應按月繳納管理
費新台幣(下同)4830元及停車管理費用600元,計5430
元。若未在規定期間繳納管理費應加收以未繳金額年息百
分之10計算之遲延利息。
2被告自民國97年8月起即未繳納管理費,自97年8月至98年2
月期間計7個月積欠的管理費為38010元(5430×7=38
010)。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38010元及自98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組織報備證明、
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存證信函、欠費明細、
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應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8010元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關於請求給付金錢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
下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