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30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就附件所示事
項提出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附件:
一、原告所主張兩造間合會關係,依民法第709條之8第2項規
定「會員非經會首及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
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則原告以起訴狀向被告為終止合
會關係之意思表示,是否已符合前揭法條所定「經會首及其
他會員全體之同意」要件?如否,原告是否主張變更本件請
求權基礎為被告所簽發之本票債權?如願變更請求權基礎,
請於期日前提出書狀並逕將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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