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於民國94年4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80000
元,約定自92年4月9日起至97年4月9日止循環動用,
利率依年息百分之14.25固定計算,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
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者,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
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以上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之違約金。
2被告自97年7月4日後未依清償本息,計欠新台幣(下同
)54642元及自97年7月5日起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繳,未獲清償。
3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欠款查詢表、
申請書、約定書、還款交易明細等為證,應堪信為真實。被
告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內空言指摘債務尚有糾葛,難為有
利被告之認定。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