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補字第162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73,2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192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