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志華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小琴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受刑人林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9日~100年8月10│100年12月4、5日間│││日│100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1年度偵字第308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97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判決日期│101年11月6日│102年1月2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223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確定日期│102年1月17日│102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編號2至8號所犯各罪曾定應│││2100號│執行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林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1910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確定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註│││└────────┴────────────┴────────────┘┌──────────────────────────────────┐│受刑人林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2次)│├────────┼────────────┼────────────┤│犯罪日期│100年9月16日│100年10月2日││││101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1910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確定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註│││└────────┴────────────┴────────────┘┌──────────────────────────────────┐│受刑人林志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四)│├────────┬────────────┬────────────┤│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3次)│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9月11日│100年9月21日│││100年9月17日││││100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100年度偵字第26829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01年度上訴字第1907、││││1910號│1910號││├────┼────────────┼────────────┤││判決日期│102年1月22日│102年1月22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57號││├────┼────────────┼────────────┤││確定日期│102年4月17日│102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