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8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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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80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8059號債權人臨廣園區自治管理委員會(A棟)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菘凱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菘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若無,請具狀撤回「連帶」之部分。
二、債務人菘凱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加工出口區分公司、菘凱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