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59號聲請人 張少武 相對人邁視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1年8月26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勞資雙方合意以金額新臺幣132,000元整,就本案之111年7月工資金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之調解內容,其中新臺幣121,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終止勞動契約、工資及特別休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8月26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一)…勞資雙方合意以金額132,000元整,就本案之111年7月工資金額、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等各項請求給付,雙方達成和解。…。(二)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資方應自111年10月1日起,第1期於111年10月1日(含)前給付11,000元整。第2期於111年11月1日(含)前給付11,000元整。…並分別於上開期日全額匯入勞方所指定原留存於資方之薪資轉帳帳戶內,直至該款項給付完畢為止;前述分期給付金額,資方如有一期未如期或全額給付,其餘未到期之分期款項均視為全部到期,勞方得依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詎相對人僅於111年9月30日給付第1期款項11,000元,其後即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終止勞動契約、工資及特別休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僅於110年9月30日給付第一期款項11,000元,其後即未再依前開調解內容履行,其餘分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聲請人提出其國泰世華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可考,則扣除相對人已給付第1期款11,000元,尚有121,000‬元未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書記官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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