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三三五號
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折合銀圓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陸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昆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