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柒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金城簡易庭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二五號、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計算書:
┌───────┬──────────┐│費用名稱│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訴訟費用│一千五百三十三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元│├───────┼──────────┤│鑑定費│四千元│├───────┼──────────┤│第一審勘驗費│七百五十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陸仟柒佰柒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