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無資力聲請訴訟
救助,惟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107、108年度保管
金分戶卡,聲請人每月均有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8,00
0元不等(多為2,000元至3,000元)之郵政匯票收入。而
本件聲請人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審酌聲請人之收入及應繳裁判費數額,尚難認聲請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與上開要件
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