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志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85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志鴻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累犯,處拘役伍拾
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郭志鴻為替代役第121梯次公共行政役役男,分發在新竹
縣政府民政處服替代役,嗣因停役原因消滅而回役,並民
於國107年4月19日配置關西鎮公所服替代役,其明知替代
役於服勤單位之服勤期間,不得無故擅離職役,竟於107
年4月19日下午2時30分許向關西鎮公所簽到後,旋即無故
擅離職役而離去,迄至107年4月26日止,共計無故擅離職
役達168小時而累計逾7日。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函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郭志鴻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新竹縣兵役科替代役幹部 張富鈞 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替代役役男擅離職役時間累計紀錄表、新竹縣替代役役男
擅離職役通報表、新竹縣政府108年5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
83310853號函檢附新竹縣102年第W121梯次替代役徵集令
、役籍表㈠、㈡、㈢、㈣、㈤、㈥及停役替代役役男回役
免予回役審查核定表、回役替代備役役男簽到表各1份(
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60號卷《下稱他
1560號卷》第2頁背面至第5頁背面、第22、26、28至31頁
背面、第41、42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郭志鴻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
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罪。
(二)被告①前於104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5年5
月5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9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②
於105年間,因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05年6月20日以105
年度原訴字第1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①、②
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106年8月25日假釋(因接續執行他
案判處之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罪刑,而於107年11月22日
出監),迄至108年2月3日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且本案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之罪刑不相當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經本院判處
有罪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悟,分派於新竹縣政府民政處、
配置關西鎮公所服替代役執行勤務,本應善盡其憲法上所
應盡之服兵役義務,竟再度無故未經准假即擅離職守,影
響所服勤務之正常執行,損害所服役單位對於役政管理之
秩序,顯見被告對於其所服勤務未持以應有之重視,應予
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犯罪之動機、情節、手
段、目的,暨衡酌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
他1560號卷第19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替代役實
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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