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030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林碧敏
蔡性道
被 告 陳奕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