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部分,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同法第376條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屬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揆諸前揭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等竟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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