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33號聲請人甲○○
巷1號樓之2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相對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4,000,000元,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惟相對人乾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丙○○、乙○○均非系爭抵押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無據,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