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7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 律師
林宇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主文,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有關被告甲○○應執行刑部分,載為「有期徒刑陸月」者,應更正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判決主文有關被告甲○○應執行刑部分有如上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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