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499號抗告人甲○○即被告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偽證案件,不服原審96年度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民國97年3月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該命補正之裁定業於97年3月13日送達臺灣桃園女子監獄由上訴人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雖再於97年3月19日向原審提出上訴狀,然其內容亦僅記載:「因不服判決呈上訴狀乙份」,並未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且上訴人迄今仍未另補提任何上訴理由書,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上訴顯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被告抗告意旨以:被告深知不該犯此偽證罪行,且確實有後悔之意,改過向上之心,爰請酌輕量刑等語。惟被告對原審96年度訴字第1171號判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因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原審裁定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亦未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依上開法條規定,上訴既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依法裁定駁回,自屬有據。被告所稱犯後確有悔意,縱屬實情,亦無解上訴不合法之事實,本院自無從實體審酌。足見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