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1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8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信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信義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信義(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1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3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於民國106年8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083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君彌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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